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5122执恢86号
饶平县新丰万光彩瓷厂、刘谦健:
关于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好德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平县新丰万光彩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2016)粤512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饶平县新丰万光彩瓷厂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5万元及利息1738790元(截止2016年8月31日;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5万元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相关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1. (2024)粤5122执恢86号执行通知书;
2. (2024)粤5122执恢86号执行裁定书;
3. (2024)粤5122执恢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4. (2024)粤5122执恢86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5. (2024)粤5122执恢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