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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5122民初1468号原告张雪锋与被告杨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5 17:48:4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22民初1468号

杨义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606110058):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1468号原告张雪锋与被告杨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22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雪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张雪锋负担(原告起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3300元,对多预交的665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张雪锋负担,限杨义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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