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22民初1468号
杨义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606110058):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1468号原告张雪锋与被告杨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22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雪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张雪锋负担(原告起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3300元,对多预交的665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张雪锋负担,限杨义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