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
其中,由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在其位于饶平县联饶镇潮刘村萧厝篮内的鱼塘边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苍鹰一只,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100只鸟类,并将其藏于家中伺机出售。经鉴定: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25000元。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100只鸟类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3300元。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因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损害损失共计58300元。
二、裁判结果
饶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二罪并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刘某某应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58300元。
三、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物种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威胁生态平衡,还容易造成病毒的传播。本案宣判后,饶平县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当庭发出广东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刘某某在案发地附近设立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牌,在其缓刑考验期内每天至少在案发地附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半小时。饶平县人民法院在贯彻对犯罪行为人惩罚与教育的同时,向全社会倡导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爱护自然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