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4号
余泳滔: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84号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泳滔、厦门协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宇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冠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78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解除对余泳滔名下限额为231687.29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余泳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