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22民初579号
黄振生: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579号原告罗汉元与被告黄振生、杨冬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22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汉元撤回对被告黄振生、杨冬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汉元负担;案件公告费200元,由原告罗汉元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另行向本院申请退费。限黄振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