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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5122民初579号原告罗汉元与被告黄振生、杨冬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3 11:14:4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22民初579号

黄振生: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579号原告罗汉元与被告黄振生、杨冬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22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汉元撤回对被告黄振生、杨冬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汉元负担;案件公告费200元,由原告罗汉元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另行向本院申请退费。限黄振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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