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571号
谢斌、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571号原告潮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斌、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潮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55000 元;二、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潮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定金2000元;三、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潮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100元;四、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潮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五、被告谢斌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潮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50元,由原告潮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2.50元。原告潮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已先预交,被告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潮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限谢斌、东莞市维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