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 5122 民初 624号
朱梓垚:
本院受理(2023)粤 5122民初624号原告蒋万礼与被告朱梓垚、沈序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 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梓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蒋万礼运费 2014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0147元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蒋万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18元,由原告蒋万礼负担7.66元,被告朱梓垚负担308.52元。被告朱梓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蒋万礼多预交的受理费308.52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朱梓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