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5122执14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鑫博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福勇、福州市鼓楼区华大刘磊建材商行、刘磊追偿权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2023)粤512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文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刘磊偿还申请执行人厦门鑫博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0790.58元以及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11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以70790.58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执行人刘磊偿还申请执行人厦门鑫博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追讨欠款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被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华大刘磊建材商行、罗福勇对被执行人刘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执行人刘磊、福州市鼓楼区华大刘磊建材商行、罗福勇付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007.14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1. 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 (2024)粤5122执前调96号和(2024)粤5122执140号执行裁定书;
3. 告知网络询价结果通知书(被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华大刘磊建材商行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闽AL9B72奥迪牌汽车询价结果平均值为64,978.00元)。
4. 告知拍卖时间通知书【第一次拍卖自2024年6月21日10时起至2024年6月2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华大刘磊建材商行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闽AL9B72奥迪牌汽车网络询价结果作为本次拍卖的参考价。本院将于2024年6月21日在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车辆按拍卖参考价降价20%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若第一次拍卖流拍,则在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的基础上降价20%作为第二次拍卖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若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则按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在原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请自行关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本院不再另行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本案联系人:饶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余远光、邱钰
办公电话:(0768)7808461 邮编:515700
本院地址: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六号公路中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