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122民初174号
中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麦晓翔与被告吕森、中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1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吕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麦晓翔7440元;二、驳回原告麦晓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