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5122民初160号
林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2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林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金穗粤通卡透支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4.492.83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其中本金20,363.6元、利息2,957.5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71.65元),并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林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6元,由被告林金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限林金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