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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人民法院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工作规程(试行)
饶平县人民法院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2-10 17:44:28 打印 字号: | |

饶平县人民法院执前督促履行

及和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执行案件多元化解、繁简分流,保障执行事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为目标导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作原则 事务性工作能在登记首次执行前开展到位的,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前置开展。

第三条执行前事务 执行事务中心和立案庭协力,开展执前督促履行、执前和解、执前查控、执前评估、拍卖、现场调查等程序性事务工作。

第四条执行前督促 民商事审判部门移送追缴诉讼费的,原则上应和执行依据的主要执行事项并案执行,但是未能并案执行的,可多个单独追缴诉讼费案件并案执行,多个单独追缴诉讼费案件并案执行的,先适用执前督促履行程序。刑事审判部门移送追缴罚金的,先适用执前督促履行程序。

第五条执行前和解 下列申请执行(包括恢复执行)的案件,适用执前和解程序:

1、申请执行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

2、申请人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且申请执行标的不超过300万元的;

3、债权转让的“资产包”案件;

4、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已申请财产保全且足额保全的;

5、申请人同意适用执前和解程序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执行前和解禁止情形 下列案件,不适用执前督促和解程序:

1)涉及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等刑事财产刑的;

2)必须立即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人身自由、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的;

3)社会影响大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

4)不符合前述可前置事务案件类型前四款情形的,申请人拒不签《执行款划付账户和执前督促和解程序确认书》,且无其他书面凭证佐证其同意适用执前和解程序的,原则上不得前置事务。

第七条执行前查控 执前督促阶段、执前和解阶段、执行终本后的网络执行查控,可登记“执保”案号,依职权启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八条收案审核 立案庭负责收案、审核执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在办案系统登记“执前调”或“执诉前调”、“执保”、“执”案号、登记Excel台账、制作《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制作和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移送扫描。

第九条确认执行款划付账户和执前督促和解程序  立案庭开展执行收案审核时,除申请材料外,还应一并收取《执行款划付账户和执前督促和解程序确认书》;执行依据没有记载多个连带申请执行人具体权益份额占比的,还应一并收取《执行款项分配承诺书》,指定执行款项分配比例。《执行款划付账户和执前督促和解程序确认书》中备注:“本人/单位确认同意适用执前督促和解程序”。

第十条受理告知、立案登记、执前调分配  符合执前督促或执前和解条件的案件,以“执前调”案号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如案件后续需要登记首次执行,不另行制作和送达“执”字案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符合执前督促或执前和解条件的案件,制作的《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记录“执前调”或“执诉前调”、“执保”案号,并预留空白首次执行案号,如案件后续需要登记首次执行,不另行制作《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将首次执行案号填入执前制作的《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

“执前调”案件分派至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指定专职调解员名下,专职调解员负责配合执行事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台账登记和检查  登记人员日常应检查Excel子台账和总台账信息的准确性。Excel台账包含执行申请人基本信息、案号、有关日期等。

第十二条〔执行依据数据移送〕  立案庭收案时,一并将本院制作的执行依据word格式电子版保存于执行事务中心指定文件夹。立案阶段办案系统不能提取的,立案庭通知执行依据制作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执行依据word格式电子版保存于执行事务中心指定文件夹。

执行局应根据执行系统要求,及时将执行依据上传执行办案系统。

第十三条〔执行标的的审查〕 立案庭根据执行申请事项和执行依据初步审查执行立案标的,在执行系统登记立案标的,执行局实施执行行为前,应二次审查执行标的,如有异议,可协商变更。

第十四条审查登记移送的时限  自执行收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立案部门应在办案系统登记“执前调”或“执诉前调”案号、“执保”案号、登记Excel台账、制作《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制作和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移送扫描,并将Excel电子台账和执行依据word文档,保存于立案执行共享文件夹。

第十五条〔按比例随机确定普执程序承办人 执行事务中心收案时,对禁止前置事务的案件类型,直接随机按比例确定普执程序承办人。对开展完前置事务工作的非和解、非足额查控案件,申请人不同意撤回申请,需要登记首次执行的,取消原快执承办人,随机按比例确定普执程序承办人。

第十六条〔按比例随机确定快执程序承办人 执行事务中心收案时,对符合前置事务的案件类型,先随机按比例确定快执程序承办人,开展完前置事务工作后,再按下列情况流转:

1、足额查控的,查控结案,同时移送立案庭登记首次执行,立案庭登记首次执行时应将执前查控数据和首次执行数据相绑定,立案庭移送扫描,扫描完再流转至快执组,执前督促、查控、和解纸质材料一律并入“执”案号卷宗,以“执”案号归档,无需重复以“执保”归档;但是登记首次执行前,被执行人自动完全履行到位的,以执前和解结案,无需另行登记首次执行,以“执保”案号归档;

2、不足额查控,且基本查控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结案,劝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的,出具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告知书,并释明可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诉讼时效制度,按撤回执行申请结案,以“执保”案号归档;

3、不足额查控,且申请人不同意撤回执行申请的,查控结案,同时流转至快执组开展执前和解、评估、拍卖以及其他适合前置开展的事务,执前事务工作开展完毕,按照前述足额查控的流转情况实施,但流转至普执组。

第十七条〔集中指定合议庭、线下查控人〕 执行事务中心初次确定案件承办人时,指定合议庭和线下查控人,线下查控人原则上应不低于二人,记录Excel台账和《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集约事务〕 执行事务中心开展以下集约事务:

1、负责集约登记全执行局每日来信,每个工作日上班时指定专人领取、登记、分发全部快递。

2、组建委托执行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委托执行工作,同期或相近期内,“直接送达、线下查控、现场调查对象地址和委托执行对象地址”的村委会、居委会相同的,属于普通送达、查控、调查事项的,优先由委托执行组一并开展。

3、线上、线下查控集约开展,线下查控按承办人意见开展。

4、探索集约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按承办人意见开展。

5、集约开展评估拍卖。

第十九条〔案号管理〕 执前立案登记、督促和解阶段,除归档封面和登记表外,所有文书材料均使用“执前调”案号,不使用“执保”案号。执前程序转首次执行程序后,使用“执”案号。

第二十条〔答复和回复〕 回复指的是回答当事人程序性事项、人员、联系方式等;答复指的是回答当事人实质性问题。

立案、分案、初次查控阶段,如执行案件尚未流转至承办人,由各阶段案件经办人负责回复当事人。

承办人负责答复,集约事务经办人可办理回复。案件由承办人主导,集约事务经办人辅助。除集约事务经办人明显过错外,原则上均由承办人负责联系答复当事人。

对未给当事人权益带来明显负面影响的文书瑕疵,由承办人负责答复,文书经办人负责起草补正文书;对因过错给当事人权益带来明显负面影响的事项,由过错人负责答复当事人。过错人离职等特殊情况的,由执行局负责人指定答复人员。

普执阶段,对当事人关于快执阶段的问题,普执承办人可迳行答复,普执承办人认为不宜答复的,由快执承办人答复。

第二十一条〔执行事项咨询登记〕 信访室转办的信访事项、12368、投诉等、当事人现场或电话查询、咨询执行案件办理情况,如属程序性事项及法律咨询,执行事务中心当场答复并简要登记《执行事项咨询登记表》。如涉及执行实体问题,执行事务中心负责登记《执行事项咨询登记表》,该表包含实体问题概况、承办人姓名、承办人接待或联系来访人日期,并联系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二条〔投诉解答和指引〕 关于投诉纪律作风类,存在误解的,执行事务中心能解释的,当场解释;解释不能的,请示执行局负责人,适合由承办人解答的,口头回复当事人拟解答人姓名和拟解答日期;不适合由承办人解答的,引导其循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承办人一般应第一时间接待或电话联系当事人,及时对来访人的诉求作出相应答复;承办人未能第一时间答复的,执行事务中心应告知当事人承办人姓名和本规程规定的答复期限;承办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或因承办人尚未答复,当事人发生情绪性事态的,执行事务中心应及时汇报执行局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恢复执行审查〕 执行事务中心负责辅助执行局员额法官审查恢复执行案件,对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负责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解释需要原案件材料或出具书面意见的,原案件经办人应配合提供。

恢复执行案件原则上由原承办人承办,原承办人离职等特殊情况的,由执行局负责人指定。

第二十四条〔质效数据、督办公示和请示汇报〕 执行事务中心负责统计执行质效指标数据;每月向执行负责人汇报当月《执行事项咨询登记表》及执行负责人指定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五条〔归档〕  无需登记首次执行的执前督促履行或和解案件的材料,在督促和解程序结案后一个月内,以“执保”案号整理归档。

对于未履行、未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或履行期限内未完成履行等需要执行立案处理的案件,执行事务中心应将登记表、督促履行通知、财产保全、询问笔录等材料随案移送首次执行归档,无需另行将执前督促和解材料以“执保”案号归档。

对执前督促、和解案件中,无需进行归档的“执保”清单,执行事务中心负责向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相应“执保”清单。

第二十六条〔解释主体〕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以及本院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由饶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程具体职能分工由执行局以《饶平县人民法院程序性执行事务指引(试行)》为基础,予以试行,试行期间,在保证本规程原则和职能落实的前提下,可作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已开展的“执前督促”工作,能够参照本规程开展的,参照本规程施行。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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