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纠纷繁简分流之诉前调解、小额诉讼和分调裁审程序管理工作规范
一、工作目标
(一)繁简分流
为充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民事纠纷繁简分流为方法理念,探索建立以“诉求内容+非诉调解+下落确认”为筛网、立案登记为初次识别、结案确认为最终甄别的民事纠纷诉调对接全链路繁简分流机制。
(二)简案:诉前调解和速裁快审、繁案:精审慎裁
根据起诉方诉求内容复杂性和影响力、当事人下落情况、控辩争议强度,对民事纠纷进行分类:简案和繁案。其中,能协商的,引导、疏导向非诉调解程序;不能协商的,简案则速裁;下落不明的简案则快审;繁案则精审、细理、慎裁、优判。
(三)程序方向标
诉前分流率≥40%;诉前调解成功率≥50%;诉前化解率≥25%;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40%;速裁快审率≥40%;音视频调解率≥30%;速裁快审实际平均审理期限≤30天。
二、工作举措
(一)收案范围
1、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案件,不得登记诉前调解,但引导或协调有关部门调处,并立足人民法院中立、公正、审判职能定位协助化解纠纷,避免衍生不必要的程序性涉诉案件。
2、民事纠纷本不属于本院管辖,但由本院辖区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不包括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本院应当受理,但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引导调解组织指引当事人或直接引导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明确简案范围
1、下列情形不宜诉前调解,已登记诉前调解的,应及时退回立案部门,登记立案:
(1)一方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2)一方当事人长期涉诉,且没有沟通意向的;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4)诉前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连续五个工作日,至少电话联系五次仍不接听电话的;
(5)拟司法确认的协议内容依据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亟待诉讼程序实体调查取证的。
2、下列案件类型原则上,应该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书面明示拒绝调解的除外:
金融借款、信用卡、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家事、物业管理、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环境资源、著作权纠纷、其他适合调解的案件类型。
(三)申请司法确认和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区别
1、诉前调解成功,无需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等的,可引导当事人以达成调解协议和解结案或达成调解协议撤诉结案。
2、诉前调解成功,调解协议涉及财产性给付内容的,可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诉讼费用免费。
3、诉前调解成功,确认、变更、解除身份关系、物权关系,可引导当事人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用标准可根据《饶平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确认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一条适用。
4、诉前调解成功,调解协议涉及“非给付类”事项,或拟确认人身权、物权缺乏充分证明材料佐证,但当事人坚持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告知“非给付类”事项不可申请强制执行,不宜司法确认的事项,可组织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
(四)诉前调解流程管理
1、调解期限
立案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登记诉前调解委派调解,调解组织应自诉前调解登记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调解告知书、起诉材料副本,调解失败或需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司法确认的,调解组织应自调解材料收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移送立案部门。
2、调解送达
诉前调解原则上一律电子送达,送达的材料不宜电子送达或被送达人系老年人的除外。
3、诉前调解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调解员应争取通过电话确认、诉讼(送达)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五)小额诉讼程序管理
1、立案时,没有充分的佐证材料,证明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律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案件,送达不成的,原则上应直接送达两次,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除外。
3、小额诉讼程序需要转换为其他程序的,应向分管民商事审判副院长提交审批,无法定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事由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审批通过的,审批表扫描PDF文件,命名为“(20xx)粤5122民初xxxx号.pdf”,保存于共享盘地址“\\146.76.51.28\共享盘\立案庭\小额诉讼程序管理”。
4、小额诉讼程序中,以当事人下落不明为由变更诉讼程序的,提交程序转换审批时,应附上两次直接送达的佐证材料或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5、除了离婚纠纷外,小额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或审判中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变更小额诉讼程序的,在以下共享盘地址“\\146.76.51.28\共享盘\立案庭\小额诉讼程序管理”,建立一个Excel文件,后缀名为“.xlsx”,Excel文件全名为“(20xx)粤5122民初xxxx号.xlsx”在第一个单元格输入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理由。
6、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的,应书面或笔录告知;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应以裁定形式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7、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审开庭前,应向所有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8、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一般也不得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立即开庭审理。
9、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本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裁定书中不得告知当事人有权提交上诉,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口头向当事人释法明理,释明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
10、审管办每15日要求各立案部门总结未来15日诉前调解失败可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数。
(六)速裁快审时限和系统实操
1、速裁快审时限
简单民事一审案件,尤其是诉前调解失败的简单民事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在50天内审结,简单民事一审案件平均实际审理期间应控制在30天内。
2、繁简分流速裁快审系统实操
立案时,立案部门要将其认为简单的民事一审案件,在系统标识“简”、“速”。
结案时,承办部门要将其在50天内(包括本数)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在系统标识“简”、“速”:如立案时标识“简”、“速”,但结案时间超过50天的,结案时承办部门应取消相应标识;反之,如立案时系统没有标识“简”、“速”,但实际审理时间在50天内的,结案时承办部门应在系统做好相应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