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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5122民初66号原告许武钦与被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振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5 10:50:5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22民初66号

黄振生: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66号原告许武钦与被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振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武钦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武钦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收退。限黄振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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