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22民初66号
黄振生: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66号原告许武钦与被告饶平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振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22民初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4)粤51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第十一行中“原告许武钦”补正为“第三人黄振生”。限黄振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