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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3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杨键炜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10:47:3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 5122民初1372号

杨键炜: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3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杨键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键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信用卡(卡号6259960407954429)透支款本金37819.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90.9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23年7月20日止,尚欠利息20194.94元;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4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3.63元,被告杨键炜负担648.8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已先预交,被告杨键炜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648.81元,本院不再收退。限张炎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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