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4号
余泳滔:
本院受理(2023)粤5122 民初1784号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泳滔、厦门协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宇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冠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78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75.31元应予以退还。保全申请费1678.44元,由原告负担。限余泳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