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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 民初1784号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泳滔、厦门协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宇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冠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驳回起诉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9 16:03:4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4号

余泳滔:

       本院受理(2023)粤5122 民初1784号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泳滔、厦门协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宇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冠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78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75.31元应予以退还。保全申请费1678.44元,由原告负担。限余泳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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