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5122执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饶平县统一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楚民、陈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2023)粤512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4年2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4年3月1日作出(2024)粤5122执1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苏楚民、陈佳丽共同偿还申请人饶平县统一纸品有限公司货款1974585.2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974585.2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执行人苏楚民、陈佳丽尚欠本院负担案件受理费22533.42元,保全费4960.58元,至今未向本院缴纳,一并予以强制执行。
3. 被执行人陈佳丽、苏楚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4.按规定承担本案应当缴纳的执行费用。
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视具体情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佳丽名下位于潮州市潮州大道与外环北路交汇处西北侧宏天广场五区负二层车位240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3)潮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630号]、位于潮州市潮州大道与外环北路交汇处西北侧宏天广场三、四区负一层552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3)潮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284号]并作出(2024)粤5122执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2车位。
本院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发函对上述2车位进行定向询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复函,位于潮州市潮州大道与外环北路交汇处西北侧宏天广场五区负二层车位240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3)潮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630号]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为71534.96元;位于潮州市潮州大道与外环北路交汇处西北侧宏天广场三、四区负一层552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3)潮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284号] 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为84227.31元。本院依法将上述车位定向询价结果作为本次拍卖的参考价。
本院将于2024年4月29日在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车位按拍卖参考价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若第一次拍卖流拍,则在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的基础上降价20%作为第二次拍卖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若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则按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在原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请自行关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及使用上述车位的所有人员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腾退。逾期不腾退,本院将依法强制腾退。强制腾退时,被执行人及使用上述车位的人员必须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本院强制执行。如对上述车位享有合法权益(包括承租权、基于租赁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不影响处分上述车位。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