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122民初101号
陈楚锋:
本院受理原告余天养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122民初101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陈楚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余天养货款262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1月9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26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由被告陈楚锋负担。被告陈楚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余天养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55元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