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122民初99号
王明芬:
本院受理原告陈义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122民初99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义创与被告王明芬离婚;二、长子陈佳骏、女儿陈艺彤、次子陈佳彦由原告陈义创直接抚养。被告王明芬应自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陈佳骏抚养费800元,支付陈艺彤、陈佳彦每人每月抚养费500元至三个孩子各年满十八周岁之月止。被告王明芬享有探望三个孩子的权利,原告陈义创有协助的义务;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人享有、清偿;四、驳回原告陈义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义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