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122民初219号
陈君敏:
本院受理原告叶晓铃与被告陈君敏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122民初219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叶晓铃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