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122民初255号
罗志华: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255号原告杨丽蓉与被告罗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2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3643.68元(自2023年7月2日起按照l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暂计至起诉之日,具体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7日下午四时在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