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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5122民初381号原告李九生与被告黄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所城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6:34:5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2024)粤5122民初381号

黄淡林: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381号原告李九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2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7日下午三时在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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