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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844号原告严镇强诉被告陈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1 16:10:3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844号

陈为元: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844号原告严镇强诉被告陈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陈为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严镇强借款本金3345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严镇强负担 236.38元,被告陈为元负担3113.62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3113.62元,本院不再收退。限陈为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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