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22民初49号
钟林汉: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49号原告黄南然诉被告钟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林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南然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为45445.48元;自2023年12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南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8.74元,由原告黄南然负担230.01元,被告钟林汉负担3188.73元,被告钟林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88.73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钟林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