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中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麦晓翔与被告吕森、中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吕森和中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汽车维修费9440元,扣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的交强险2000元,还需赔偿金额7440元;汽车拖车费300元;替代性交通费1500元;以上共计需赔偿原告9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5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