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54号
谢质耀: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54号原告张孟琼诉被告谢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质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88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暂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