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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754号原告张孟琼诉被告谢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3 15:37:3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54号

谢质耀: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54号原告张孟琼诉被告谢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质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88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暂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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