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4号
余泳滔: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84号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泳滔、厦门协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冠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如下: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厦门宇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审查,厦门宇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参与本案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已通知厦门宇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