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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784号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泳滔、厦门协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宇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冠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补正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19 16:13:0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4号

余泳滔: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84号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泳滔、厦门协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宇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冠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7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对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泳滔、厦门协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冠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的案号“(2023)粤5122民初1784号”补正为“(2023)粤5122民初1784号之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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