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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784号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泳滔、厦门协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宇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冠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19 16:10:1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4号

余泳滔: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84号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泳滔、厦门协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宇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冠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784号民事裁定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余泳滔名下财产,以价值231687.29元为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或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78.44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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