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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7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叶伟超、漳浦县宏昌运输有限公司、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林和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3 16:34:2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2号

林和海: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叶伟超、漳浦县宏昌运输有限公司、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林和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被告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出如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5122民初178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处理;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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