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2号
林和海: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叶伟超、漳浦县宏昌运输有限公司、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林和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民初178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2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