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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829号原告林镇河诉被告陈燕兰、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9 10:25:3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829号

陈燕兰、罗超: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829号原告林镇河诉被告陈燕兰、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民初1829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燕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罗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陈燕兰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2921.95元(50000元自2022年4月11日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3日,利率按四倍LPR,最终计算至被告偿还本息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罗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909.45元(100000元自 2023年4月12日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3日,利率按四倍LPR,最终计算至被告偿还本息之日止);5.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借款纠纷来回深圳产生的路费、住宿、就餐等其它相关费用;6.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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