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 民初1586号
庄素娜、王瑞红: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58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庄素娜、王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庄素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编号为潮农商(2022)个借字第0224003202200101号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7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8月9日的利息为12019.74元;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的利息,以17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7%计付;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76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55%计付);二、被告王瑞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庄素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瑞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素娜追偿;三、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39元,由被告庄素娜、王瑞红负担。被告庄素娜、王瑞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60.39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庄素娜、王瑞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