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4号
余泳滔: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84号原告深圳市盛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泳滔、厦门协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冠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准许追加第三人通知书、(2023)粤 5122 民初1784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外协公路运输合同》于2022年10月20日正式解除;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22043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各月应付运费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运费月结算次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原告2023年11月13日起诉之日为11249.29元,详见起诉状附件《逾期利息计算一栏表》),本项请求暂计为231687.29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担保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