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22民初91号
林孝丰: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91号原告余景成诉被告林孝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4)粤5122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758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