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22民初135号
陈洪震: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135号原告王庆忠诉被告陈洪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4)粤5122民初135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71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的利息损失;2.判决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