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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798号原告杨其鹏与被告余德辉、郑春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4-01-29 16:11:5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德辉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98号原告杨其鹏与被告余德辉、郑春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位于饶平县黄冈镇黄浮路果品公司前第一间(现门牌号为饶平县黄冈镇上林步上路40号,粤房地证字0241302号)的房屋为原告杨其鹏所有;二、被告余德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杨其鹏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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