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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7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叶伟超、漳浦县宏昌运输有限公司、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林和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3 10:24:1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2号

林和海: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叶伟超、漳浦县宏昌运输有限公司、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林和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 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2023年12月6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粤5122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限林和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2023)粤5122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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