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2号
林和海: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叶伟超、漳浦县宏昌运输有限公司、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林和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 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2023年12月6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粤5122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限林和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2023)粤5122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