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782号
林和海: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叶伟超、漳浦县宏昌运输有限公司、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林和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7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叶伟超、漳浦县宏昌运输有限公司、国联信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林和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粤5122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3)粤5122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正文第五行“广东景恒律师事务所”补正为“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及第6页落款处“审判长林曼”补正为“审判员林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