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670号
黄哲校: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黄哲校、姚文雄、王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许建泉193153.32元;二、被告黄哲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许建泉3080.71元(已赔付);三、被告王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许建泉1320.3元;四、驳回原告许建泉的其它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