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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5122民初49号原告黄南然诉被告钟林汉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6 16:55:0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22民初49号

钟林汉:

本院受理(2024)粤5122民初49号原告黄南然诉被告钟林汉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林汉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5936.99元(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4日,本金及利息暂合计为155936.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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