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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515号
原告麦合成、林惜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6 15:25:05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515号

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麦合成、林惜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余从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粤512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余从辉不承担责任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上诉费依法判决。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服金额为177480.9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请张贴)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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