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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515号判决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515号原告麦合成、林惜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1-16 09:34:45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515号

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麦合成、林惜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麦合成96588.51元,赔偿原告林惜娟83411.49元(已抵除垫付的18000元);

二、被告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从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麦合成68742.26元,共同赔偿原告林惜娟108738.71元,被告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从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麦合成、林惜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3.42元,减半收取3646.71元,由原告麦合成、林惜娟负担384.0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负担1642.82元被告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从辉负担1619.8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从辉应负担部分由其在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请张贴)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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