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 5122民初1754号
谢质耀: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54号原告张孟琼诉被告谢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7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对原告张孟琼与被告谢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粤5122民初175|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3)粤5122民初175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正文第四行“委托诉讼带人”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