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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754号原告张孟琼诉被告谢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0 17:04:0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 5122民初1754号

谢质耀: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54号原告张孟琼诉被告谢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7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对原告张孟琼与被告谢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粤5122民初175|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3)粤5122民初175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正文第四行“委托诉讼带人”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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