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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鉴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5 17:01:5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 民初1086号

杨仕鲁: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确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月10日出具粤南[2023]文鉴字第8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检材《关于允许饶平县浮滨镇安园加油站转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明》落款处“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现将上述文书送达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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