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 民初1086号
杨仕鲁: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确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月10日出具粤南[2023]文鉴字第8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检材《关于允许饶平县浮滨镇安园加油站转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明》落款处“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现将上述文书送达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