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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2024)粤5122民初100号原告余嘉睿与被告林杰鑫、林淑丽、邱锡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1-10 16:00:47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22民初100号

邱锡彬:

本院受理原告余嘉睿与被告林杰鑫、林淑丽、邱锡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鉴定申请书、鉴定材料、质证通知书。原告余嘉睿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4839.53.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质证通知书内容为:原告余嘉睿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后续诊疗项目、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方应在收到本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请张贴)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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