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执488号
杨钦德、黄晓娜: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学南与被执行人杨钦德、黄晓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执4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林学南与被执行人杨钦德、黄晓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2019)粤5122民初18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林伟锋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林学南已经去世(2023年9月13日死亡),关于本案的债权由申请人林伟锋一人继承。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林学南已经去世,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当变更为申请人林伟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林伟锋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