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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质证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5 11:02:5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86号

杨仕鲁: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原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事项为:1.《关于允许饶平县浮滨镇安圆加油站转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明》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包括该《证明》文件打印、盖章和手写日期的形成时间);2.《关于允许饶平县浮滨镇安圆加油站转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包括该证明公章与申请人提供鉴定证据上的旧公章和2020年12月1日新的公章是否同一)。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于2023 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鉴定事项申请书》,将鉴定申请事项变更为:《关于允许饶平县浮滨镇安圆加油站转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包括该《证明》公章与申请人提供鉴定证据上的旧公章和2020年12月1日新的公章是否同一)。该鉴定事项对应的样本(均已经过质证)如下:1.2015年7月1日《劳动合同》(6页)原件;2.2016年1月3日《201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一册)原件;3.2016年1月5日《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一册)原件;4.2017年5月3日《饶平县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验证汇总表》(1页)原件;5.印章缴销存单(印章店留存)(1页)复印件;6.浮滨食品站 2020年12月1日启用的新公章原件。现将通知书送达你方,你方应在收到本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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