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58号
杨义生: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58号原告郑培德诉被告杨义生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饶平县黄冈镇新港西路一横二座6号之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