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 5122民初1511号
张树鑫: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511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张树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树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191636.07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7月20日的利息13224.78元;自2023年7月21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91636.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25%计算);二、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522.91元,由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负担210.5元,被告张树鑫负担4312.41元。被告张树鑫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4312.41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张树鑫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